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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2日期间,张某甲(已判刑)伙同楼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先后召集人员在本市湖溪医院后面、湖溪卫军建材厂附近、湖溪象山里村附近山上等处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并雇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金某某在现场负责接送赌客及望风。其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2019年11月17日开始在赌堂内望风,共计拿到工资人民币500元。

2019年11月22日晚,张某甲、楼某某召集黄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本市湖溪镇象山里村附近山上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共同赌资人民币44400元,个人赌资人民币22240元,共计人民币66640元(均已收缴)。经查明,期间该赌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7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暂存本院的涉案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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