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街**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取保候审,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程鹏、黄思凯,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受聘在柬埔寨柴祯省巴域市木牌酒店黄某某等人经营的“贝投”网络赌博平台工作,负责协助管理人事行政,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等,获得薪酬人民币5万余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认罪认罚,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万元系违法所得,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