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6404******,蒙古族,大专文化,紫云县**局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5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华磊,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他人邀约下,担任“爱游贵州游戏”、“开心好友棋牌”赌博软件代理,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赵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43265.28元。2020年9月28日10时许,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赵某某已全额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赵某某在本案中属于底层群主,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案发后全额退缴赃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