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小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奉贤区人,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支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侦查办理任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件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为谋取私利自2018年1月份起,以洗码的方式,多次组织、邀请他人到澳门赌博,涉案价值巨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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