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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3196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住叠彩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28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  琼,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灵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伙同陈某某(已判刑)、蒋某某(已判刑)潘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桂林市***大酒店一楼门面、桂林市***宾馆一楼房间,桂林市***小区***号门面内,以广西福利彩票“快乐十分”、“快3”的开奖结果为依据,以赌“大小”、“单双”等方式,通过潘某某等人提供的“赌盘”(赌博网络结算平台)下注,供赵某乙等参赌人员在其中赌博,从中抽头、分红营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灵川县公安局认定赵某甲伙同他人在桂林市***大酒店一楼门面、桂林市***宾馆一楼房间,桂林市***小区***号门面内,以广西福利彩票“快乐十分”、“快3”的开奖结果为依据,以赌“大小”、“单双”等方式,通过“赌盘”(赌博网络结算平台)下注开设赌场,系赌场股东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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