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6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至7月初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王某某等5人作为其下线,通过返点的方式非法获利18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赃18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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