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赵某某以每月300元(人民币,以下同)的租金将陈某某位于恩施市**路**号**房**租下用于开设麻将馆,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茶水以及晚餐,以打 “一痞二赖”的方式进行赌博, 赌注为5角、1元,并从中抽头盈利一万余元。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赵某甲、吴某某等人在赵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恩施市公安局红庙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11月11日,赵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赵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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