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于2019年4月2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3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足球世界杯期间至2019年4月期间,周某某通过宋某甲从一外号“A后”的台湾人处获取皇冠赌博网站代理账号“wv618”,并在武汉市江汉区惠济路41号开设“跳跳吧”赌博场所,招揽赌博人员用该账号登陆赌博网站下注赌球,自己和宋某甲从该账号的总投注金额中抽头获利,赵某甲则受宋某甲的指使,用自己的银行账号与周某某、梅某某、宋某乙、黄某某及玩家频繁进行赌资的交割。周某某还将该代理账号下设二级代理账号“wv676a”交给梅某某,下设二级代理账号“wv675a”交给宋某乙,下设二级代理账号“wv6770a"交给黄某某,让三人作为下级代理招揽赌博人员登陆皇冠赌博网站下注赌球。另除了设置下级代理外,周某某还用该代理账号下设玩家账号,并伙同被不起诉人赵某乙招揽赌博人员雷某某、童某甲、童某乙、谢某某、裴某某等人(均已行政拘留)利用玩家账号登录皇冠赌博网站下注赌球,自己从中非法获利。经统计,代理账号“wv618”从2019年2月25日至4月21日总投注量共计人民币3940716.6元,非法获利1046824.2元。
2018年6月世界杯期间至2019年4月期间,梅某某从周某某处获取皇冠赌博网站二级代理账号“wv676a”后,又下设玩家账号“wv64144”给赌博人员周某某(已行政拘留),下设玩家账号“wv6112","wv615”给赌博人员刘某某(已行政拘留),下设玩家账号“wv6121"给赌博人员薛某某(已行政拘留),供三人登陆皇冠赌博网站下注赌球,自己则从账号投注量中抽头获利。自己则从账号投注量中抽头获利。经统计账号“wv676a”从2019年2月25日至4月21日总投注量共计人民币2425417.1元,梅之洁则按投注量的千分之八的比例非法获利19400余元。
2018年6月足球世界杯期间至2019年4月期间,宋某乙伙同他人从周某某处获取皇冠赌博网站二级代理账号“wv675a”后,又下设玩家账号“wv6767”给袁某某,供其登陆皇冠赌博网站下注赌球,并且袁某某又利用该玩家账号招揽赌博人员蔡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已行政拘留)一同下注赌球,宋某乙及袁某某则从中抽头获利。经统计账号“wv675a”从2019年2月25日至4月21日总投注量共计人民币718057.8元,宋文思则按投注量千分之八的比例非法获利5700余元。
2018年6月足球世界杯期间至2019年4月期间,黄某某从周某某处获取皇冠赌博网站二级代理账号“wv6770a”后,下设玩家账号并招揽赌博人员袁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人(均已行政拘留)登录皇冠赌博网站下注赌博,自已则从投注赌资中抽头获利。经统计账号“wv6770a”从2019年2月25日至4月21日总投注量共计人民币657719.4元,黄某某则按投注量千分之五的比例非法获利3200 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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