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红花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20日,赵某某伙同王某某在红花岗区**路**楼门面内开设一麻将馆,邀约组织他人在麻将馆内打10元 、20元 的麻将进行赌博,并每次从中抽头盈利200元 、300元及500元,累计抽头盈利达7万余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还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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