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红花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5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20日,赵某某伙同王某某在红花岗区**路**楼门面内开设一麻将馆,邀约组织他人在麻将馆内打10元 、20元 的麻将进行赌博,并每次从中抽头盈利200元 、300元及500元,累计抽头盈利达7万余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还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