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县检刑不诉〔2023〕8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96********,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23年8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已提起公诉)系朋友吴某某(不起诉处理),让其帮助寻找地方进行“**”赌博。吴某某又联系赵某某帮忙找“**”赌博的合适地点,赵某某在**区**镇天台***景区塔南坡**附近找到一间破旧平房,后带吴某某等人到上述地点,吴某某认为地方比较偏僻适合赌博,便选定此地为赌博的地点并告知谭某某,后谭某某与同案人汪某某(已提起公诉)等人,组织开设赌场,十余名赌客参与了赌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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