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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2********,白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11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兰坪县***路***小区李某甲住宅内,以“叼三匹”的方式进行赌博,以赌博为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另查明,2019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参与赌博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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