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籍贯云南省大理市,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园**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升鑫,辽宁声声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6月4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并告知被不起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表示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8月19日、10月29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案分别于2019年7月5日、9月20日、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8月26日期间,崔某某、李某某(二人已提起公诉)以营利为目的,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号房屋二楼内设置3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活动。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受崔某某指使招揽赌客到赌场中赌博,并收取回扣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00元。在此期间,赵某某又参与管理赌场并每月领取4,000.00元工资。崔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0,000.00余元,崔某某分得7,000.00元,李某某分得3,000.00元。
2016年8月26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赌博机3台、赌资7,140.00元、参赌人员8人。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此3台机器系国家命令禁止设置和使用的“具有插卡记分功能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艺机,共计20个操作单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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