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身份证号码:1504291990********,汉族,专科文化,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9月28日,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悦榕湾小区15号楼2405室,薛某某、唐某某经营“606”、“云顶”、“经典”网络赌博软件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2019年7月10日左右参与)与赵某甲、袁某某、秦某某、霍某某等人明知薛某某、唐某某利用赌博软件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及支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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