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16〕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乙镇浏阳市**镇**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01年4月23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又因开设赌场罪,2013年7月22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4年8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1日由浏阳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1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12月3日,2016年1月21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分别在*乙镇浏阳市工业园**镇**村一居民家中、工业园**农庄、*乙镇**酒店等多个地方开设赌场,通过电话联系邀集夏某某、鲁某某(在逃)、文某某等人参赌,用扑克牌以“撑船”方式进行赌博,场内赌注是200元起注,上不封顶计输赢,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购置好赌博工具,由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本人负责“抽水钱”,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喊过来的“*伢子”(未查实)负责“放点”,“放点”不另外收取息钱,由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收得的“水钱”中按一万元分300元的标准支付给“*伢子”与“*伢子”分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赌场内抽取“水钱”非法获利20余万元钱,例如“2012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参赌人文某某、“武某某”(在逃)、张某某(在逃)、以及放点的“*伢子”等人在浏阳市*乙镇**酒店五楼一麻将房事先准备好的赌博工具(扑克牌)在房内进行赌博,该场赌博持续时间2个小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该场赌博中抽取了4万余元钱的“水钱”。

2014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公安机关暂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非法所得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仅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而参赌人员文某某的证言仅能证实参与了赌博但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赌场中营利的情况不清楚。本案又无其他证据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及非法营利的情况予以证实,因此,目前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