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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罪)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家住富平县**街**号楼**楼**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吕某某(已起诉)、王某甲(已起诉)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王某甲、王某丙、赵某乙、吕某某、王某乙等人家中,组织参赌人员汝某某、樊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朱某某等人用扑克牌“扎金花”或者用麻将“推对子”的形式赌博。其中,在赵某乙家开设赌场时,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从中提供赌博场所。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上述地点多次参与赌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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