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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罪)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均不起诉)下载闲逸麻将APP,并建立微信群,在闲逸麻将中开设房间供其微信群成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每局8圈,向赢家抽取5至30元不等的管理费。现查明,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共获利20670元,其中赵某某获利689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积极全额退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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