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8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9********,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文双百,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彩凤,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8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8月13日、10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15日凌晨,沈某某(已起诉)通过平台派单给手下的祝某某(已起诉)、王某甲(已起诉)为宾馆客人提供上门卖淫服务,祝某某伙同陈某甲(已起诉)、王某甲、谭某某(已起诉)护送卖淫女“小倩”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长沙市芙蓉区**酒店**房为被害人陈某乙和张某某提供卖淫服务。王某乙带两名卖淫女进入房间,王某乙向张某某索要了2400元服务费后,还要求收取2000元小费,遭陈某乙拒绝。王某乙遂通知王某甲等人进来,赵某某将房门打开。祝某某手持弹簧刀威逼陈某乙,陈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在旁负责看守张某某,四人继续逼迫陈某乙给钱。陈某乙被迫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王某乙。事后祝某某、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每人分得500元,赵某某和“小倩”每人分得420元,剩下的钱上交给沈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祝某某、陈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存在抢劫的共谋,也无法证明赵某某在此过程中实施了抢劫的行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赵某某涉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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