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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抢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11月3日,赵某某因与他人斗殴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16年1月20日,赵某某因与他人斗殴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1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开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腊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起诉)纠集袁某某(另案起诉)、赵某某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抢走郭某某家玩怕四的人现金25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认为开鲁县公安局认定的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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