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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上官维华,广东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讨债为由纠集三名聋哑人朋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一天桥下,找到正在该处售卖东西的聋哑人被害人石某某,对石某某实施殴打,后强迫石某某使用微信向其转款现金8870元。

2019年9月7日早晨,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再次以讨债为由纠集了另三名朋友,来到我区西乡街道**社区**新村*巷*号*房,找到聋哑人被害人李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后强迫李某某使用支付宝向其转款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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