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55********,汉族,初识字,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将该案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8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对赵某某与吴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定赵某某赔偿吴某某损失86498.48元。2019年2月1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吴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情况。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9年4月25日、5月9日两次被司法拘留后,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情况。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赵某某客观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不足,赵某某的辩解无法得到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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