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道**段**号**栋**单元**号,住址西昌市**路。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梓潼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18日),梓潼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起诉。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月**日作出(2017)川0725民初**号判决,判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王某某借款本金6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利息、违约金162435元人民币,该判决于2017年10月26日生效。因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梓潼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某按照协议给王某某首付一部分钱款后,梓潼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后赵某某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王某某再次申请梓潼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梓潼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对赵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赵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将自己位于西昌市**片区**段**号的房屋以90.8万元的价格予以出售,并将所得钱款用于归还个人的其他债务,2018年8月13日赵某某将其持有的西昌市洪鑫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万古生产车间加工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将转让款抵消其120万元的其他债务,拒不执行(2017)川0725民初**号判决未执行的部分。2019年3月11日赵某某主动到梓潼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赵某某向王某某支付了剩余欠款50万元,已全部执行完毕(2017)川0725民初*号判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全部执行完判决,且具有自首、获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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