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乡**村**号,暂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与**路交叉口**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3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原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原阳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原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生效判决。2017年10月17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未按法院要求申报财产。2017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其在**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新乡中心公司交纳的保险费28970.7元退出并转移,拒不偿还其所欠李某某的借款。2018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原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原阳县人民法院同期内存在多起民事执行案件未执行,有能力执行该案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 年 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