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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现住******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楼其经营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内,拖欠闫某某、李某、蔡某某3人工资总计16500.00元。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25日对赵某某作出四人社监令字【2018】第21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后,赵某某仍拒不支付拖欠闫某某、李某、蔡某某3人的工资总计16500.00元。2019年5月10日,赵某某家属代赵某某偿还其拖欠闫某某、李某、蔡某某3人工资总计16500.00元,并取得闫某某、李某、蔡某某三名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赵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家属代其偿还了拖欠的工资,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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