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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镇**街**号;现暂住: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违法犯罪经历:无。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08月15日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2月13日被西藏拉林高速检查站抓获,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劳务承包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胜金乡**村**套安居富民房建设工程,赵某某雇佣朱某某、刘某某等17人在该工程务工,因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不善造成支出过大,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便选择更换联系方式,以逃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确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欠17名工人工资共计114074元,并导致朱某某、刘某某等人到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逃避期间通过自己打工挣钱并主动联系受害人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抓获后,经劳动监察大队核算并与17名受害人逐一电话核实,剩余朱某某、刘某某等6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1000元未支付。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人民币41000元全部支付给劳动监察大队,由劳动监察大队向受害人银行卡逐一进行转账。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将所有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文某某等的证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工人的工资表、吐鲁番市高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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