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4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住三亚市**路**公园**期**,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7月11日、2020年9月7日至9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章某某合作(不起诉)以海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了三亚**项目(一期)市内与共用部位装修工程。章某某、赵某某先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直至2018年11月工程完工。期间,章某某、赵某某共拖欠陈某某等2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34余万元。2019年1月,陈某某等劳动者向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了被拖欠劳动报酬之事,该局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并责令章某某、赵某某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章某某、赵某某仍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之后该局将该线索移送至三亚市公安局。2020年4月11日,章某某、赵某某已将拖欠陈某某等24名劳动者共计134.904万元劳动报酬全部支付。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报酬,且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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