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全部报酬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移送卷宗2册,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移送卷宗2册。
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甘肃省第九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戈某某处承包了民勤县红砂岗工业园区的武威艾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工程的钢结构全部工程量,2017年3月先期开工建设,2017年11月25日完工。工程完工后,赵某某逃避支付潘某某(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居民)、王某某(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居民)、冯某某(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居民)、韩某某(甘肃省民勤县**镇**村**社**号居民)等29名农民工工资共223171元。2018年3月19日,民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赵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令(民人社监支字【2018】11号),限期于2018年3月26日17时前支付拖欠的工资,到期后赵某某未支付且逃匿。民勤县公安局立案后,甘肃省第九建筑公司和赵某某向民勤县公安局交款112000元(其中2600元未发放,随案移送),民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9月30日共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09400元。截至目前,赵某某仍拖欠24名农民工工资111171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认定赵某某具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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