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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赵晓林)(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016,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路委**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20年1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4月10日,我院对赵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7日);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7日至6月22日)

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赵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借用江苏双信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某)资质,与四平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签订《施工承包总合同》,承建维也纳花园小区(棚改6-4#-C地块)地下车库及地上1-3号楼工程施工项目。赵某某承包该工程后,先后将护坡工程承包给石某某等人,主体承包给裴某某等人,自2019年6月初开始施工,截止到2019年11月中旬,拖欠石某某、裴某某等人工资共计457万余元,2019年12月9日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仍拒不支付。

经本院审查: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借用江苏双信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某)资质,与四平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签订《施工承包总合同》,承建维也纳花园小区(棚改6-4#-C地块)地下车库及地上1-3号楼工程施工项目。赵某某承包该工程后,先后以江苏双信建筑有限公司为总包方将护坡工程分包给吉林市黑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人,将主体工程分包给裴某某等人,将水暖、电气工程分包给刘某某等人,并约定工程付款方式。自2019年6月初开始施工,截止到2019年11月中旬,赵某某拖欠王某某等人护坡工程工资款38万余元,拖欠裴某某等人主体工程工资款332万余元,拖欠刘某某等人水暖、电气工程工资款38万余元,拖欠杨某某等9名管理人员工资款49.6万余元,合计拖欠152人共计457万余元工资款。2019年12月9日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赵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赵某某无能力支付。

案发后,四平市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代为支付主体工程(大清包)裴某某等人工资款人民币283万元,赵某某亲属支付杨某某等9名工程项目部人员工资款49.6万元。

卷宗证据显示,赵某某在承建维也纳花园小区项目工程中投入100余万元,其间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工人工资。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能提供赵某某案发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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