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7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区**堂**园**楼**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于2015年1月1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技术入股,占股60%)、**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100万元,占股10%)、江苏**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出资300万元,占股30%),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实际运营。2015年6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指使其妻子孙某某(被本院不起诉)利用管理该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93万元用于打新股、理财,获利人民币8235.06元。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公司、**高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资人民币400万元收购两家公司股权,持有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份。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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