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大街**园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于2016年经人介绍了解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投资20元,解冻后可以回报100万元,被民族资产解冻高额的回报吸引,陆续在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中投入30000多元,并逐渐成为“马铃薯”、“民联”、“蓝图”等共计20多个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微信群的报单员(对外推广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收到受害人投资资金后,汇总资金及名单交给其上线,进行报单),随后龚某某在逐渐了解并明知“马铃薯”、“民联”、“蓝图”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可能涉嫌诈骗的情况下,依旧抱侥幸心里,继续在“马铃暮”、“民联”、“蓝图”等20多个微信群中担任报单员,对朱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并以每报一个单抽取0.2元辛苦费方式,共获利3000元。龚某某将诈骗资金汇总后交给其上线林某某,仅2018年7月至案发其就向林某某转账26万余元。
其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案在逃)系舅甥关系,赵某某办理一张农业银行银行卡给王某某使用,在明知卡内大量资金流动且公安机关正对王某某及王某某使用的银行卡进行调查的情况下,未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据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供述自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宋某某给赵某某尾数为6575农行卡转账6笔247万余元,据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供述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4月18日,曹某某用尾数6070的农行卡给赵某某尾数为6575的农行卡转账8笔共138万余元、据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供述自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4月4日,江某某用尾数为2077的农行卡给赵某某尾数为6575的农行卡转账15万余元。赵某某此张农业银行银行卡涉及违法犯罪资金1亿1641万余元,现赵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709万8487.0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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