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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住广西德保县**园**宿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田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田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24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田阳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田阳县坡洪镇坡**黄某甲(另案处理)知道田阳县国土局有2000多吨的铝土矿要拍卖后于2019年2月25日以德保县**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参加拍卖,并以28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赵某某知道周某某(另案处理)想在田阳县那坡镇那吉开洗矿场,就想将其拍卖的铝土矿在周某某的洗矿场清洗并转卖。2019年3月某日,周某某以每年16000元人民币的价钱租用田阳当地人崔某某位于广西田阳县那坡镇那吉路段华润水泥厂岔路对面山坡上的地块约11亩用作洗矿场。周某某租得那块地后,赵某某就使用“毛灵”的身份投资该洗矿场,购买变压器及两台洗矿设备给周某某用来洗矿,周某某、黄某甲和赵某某安排朱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该洗矿场,朱某某负责指挥货车卸矿、收取过磅单等工作,并按时将洗矿场的日常工作情况汇报赵某某,赵某某每月支付给朱某某5000元工资。当中,赵某某和周某某、黄某乙(另案处理)安装洗矿设备,并提供场地将洗矿设备承包给韦某甲、黄某乙清洗泥铝土矿,按口头协议,洗1吨矿收取费用40元,从中抽取10元费用作为场地费支付给周某某、黄某甲,并从韦某甲、黄某乙清洗每吨洗矿费中扣除5元给赵某某。实际支付给韦某甲、黄某乙洗矿费为每吨25元钱。韦某甲、黄某乙清洗铝土矿所得的费用由赵某某统一收取后,减除场地费,及扣除的5元钱后,以每吨25元的价格转给朱某某,再经过朱某某将洗矿费支付给韦某甲、黄某乙。通过朱某某将场地费支付给周某某、黄某甲。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朱某某在赵某某安排下来到田阳那坡镇那吉洗矿场协助周某某管理洗矿点日常工作,对接赵某某、周某某、黄某甲联系拉运过来的泥矿和司机,负责开门、过磅、指挥卸货、收取过磅单后将泥矿交由韦某甲、黄某乙清洗加工。非法获利2万多元。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周某某、赵某某合伙开设的那吉洗矿场多次清洗韦某丙(涉嫌非法采矿,已起诉)在田阳县坡洪镇新建村更帮屯矿山上非法开采的铝土矿,共清洗得704吨铝土矿,并由周某某收购转卖,共计支付给韦某丙矿钱15600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李某某将收购得的田阳县坡洪镇新建村登的屯、更帮屯矿山上非法开采的铝土矿500多吨拉到那吉洗矿场清洗加工得250吨铝土矿,后转卖。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罗某某将在田阳县坡洪镇新建村登的屯矿山非法开采的铝土矿300多吨拉到那吉洗矿场清洗加工得140吨铝土矿,后转卖。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梁某某将在田阳县坡洪镇新建村登的屯矿山非法开采的铝土矿700吨左右拉到那吉洗矿场清洗加工得300吨铝土矿,后转卖。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那吉洗矿场共清洗了韦某丙、李某某、罗某某、梁某某四人运来的非法铝土矿1394吨,以每吨40元洗矿费计算,那吉洗矿场通过清洗非法铝土矿共获洗矿费55760元。

2019年6月份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赵某某通过朱某某转给黄某甲每吨加工成品铝土矿10元场地费合计38438.6元,折合成赵某某在洗矿场清洗拍卖所得铝土矿、**公司购买得铝土矿加工后成品铝土矿3843.86吨,以赵某某获取的加工费每吨优惠10元计算,赵某某共获利38438.6元。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赵某某通过某某转给韦某甲宗、何某某、黄某乙清洗铝土矿费用171317元。以韦某甲、何某某、黄某乙每吨获洗矿费25元计算,2019年3月份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那吉洗矿场共清洗铝土矿6852.68吨,减去赵某某在洗矿场清洗拍卖所得铝土矿、**公司购买得铝土矿加工后成品铝土矿3843.86吨,那吉洗矿场共清洗非法开采的铝土矿3008.82吨。以每吨40元洗矿费计算,那吉洗矿场通过清洗非法铝土矿共获洗矿费120352.8元,其中包含上述获取洗矿费5576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田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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