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镇**村**委**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2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陈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明知是他人盗窃原油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原油,并雇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搬运原油并装车进行销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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