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9年3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邢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办理了以微信帐号相关连的银行卡,后将微信收款二维发给邢某某。2019年2月13日17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到珠海市**区****栋楼上跳楼自杀,留下遗书自述在招嫖过程中被骗13800元人民币,经查,其中的9000元人民币进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办理的银行帐户内。当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上述款项取出交给邢某某。
2019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乙的陈述;3.证人邢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书证;5.物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立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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