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93********,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北区**栋**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酉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4月29日20时至5月4日20时期间,酉阳县居民冉某某在位于酉阳县**街道**大道东路**号家中使用手机登陆别人提供的“中国体育彩票“平台APP投注时,被人以认购合买彩票稳赚包赔的方式实施诈骗,损失金额246273元人民币。经侦查“中国体育彩票”平台系李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的网络平台,冉某某每次进行平台充值都是将钱转入户主为赵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内。2020年4月10 日,李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附近见面,后赵某某以8000元一套银行卡的价格先后将两套银行卡卖给李某某,并从中获利8000元,另8000元买方未按约定支付给赵某某,赵某某遂将卖出的交通银行卡挂失补卡,并将该卡内已转入的诈骗所得资金18万余元取出据为己有,经查赵某某贩卖的交通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6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公安机关出具说明无法继续取证,故无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本院认为酉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仅根据被害人陈述及银行转账记录,尚不能认定上游诈骗犯罪事实成立。李某某的上游实施诈骗犯罪的“强总”等人未抓获,根据现有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本案上游犯罪事实尚未查实;
第二,根据赵某某、李某某的言辞证据,不能证实李某某购买赵某某的银行卡时,已经告知赵某某买银行卡是用于收取犯罪所得赃款,不能证实赵某某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故意。不能得出赵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排他性结论。
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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