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岐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西安市**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9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西安市**区**院废品收购站工作期间,明知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给其出售的共计275米江苏上上牌电缆线(型号为YJV4*35+1*16)来路不正,仍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共计人民币2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同案犯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陈述;
5.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赵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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