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检二组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栋。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后于2019年1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04时许,梁某某(另案处理)在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发现一辆正发动着的黑白相间的电动摩托车停放在航天阳光加油站旁,梁某某趁四下无人之机便将该车窃走。同日11时许,梁某某的室友即本案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明知是梁某某盗窃来的电动车的情况下,将电动车骑至遵义市红花岗区泥桥监狱旁一居民楼的巷道内藏匿。2019年10月25日,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5100元。
案发后, 2019年10月18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窃的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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