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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鸡东县******委,现住鸡东县******单元**室。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6月18日退回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鸡东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鸡东县公安局在侦办金某某等人案件时,经工作发现金某某放贷期间账目记录,出资人明细中使用字母代替,其中字母“C”在金某某开庭期间当庭供述字母“C”代表赵某某,赵某某在金某某放贷公司出资二、三百万元用于发放高利贷款,非法获利后金某某给赵某某30%的利润,经侦查核实,字母“C”确为赵某某,赵某某在金某某等人涉嫌黑社会组织性质案件在鸡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后,不承认从金某某公司获得违法收益,后经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赵某某43.16万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为43.16万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鸡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赵某某借给金某某的本金数额不清,赵某某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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