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村,住甘肃省庆城县******自然村,****有限公司经营者,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3月2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世刚,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29日20时许,郑某某、孙某某、司某某(均已起诉)经预谋后,由孙某某驾驶其陕AW****白色庆铃皮卡车从环县**镇出发伺机盗窃作案,三人驾车到华池县**乡**村**组境内长庆油田第十采油厂****井场****工程有限公司维护五队施工现场,盗窃正压式空气呼吸器4台,价值10800元。作案后将所盗物品拉回孙某某家存放。3月21日14时许,郑某某、孙某某驾驶孙某某的蒙C*****黑色比亚迪轿车将4台呼吸器拉至庆城县**镇**村**自然村境内赵某某经营的****有限公司出售,获赃款3000 元。案发后,被盗4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追回退还失主。

2、2020 年3 月2 日20 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司某某、胡某某(外逃)经预谋后,由孙某某驾驶其宁C***** 白色庆铃皮卡车从环县曲子镇出发伺机作案。四人驾车到环县***镇**村***自然村境内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温台作业区** 井场****有限公司措施三队施工现场,孙某某驾车在路边放哨、接应,郑某某、司某某、胡某某溜入井场盗窃正压式空气呼吸器4 台,价值13600元,干粉灭火器1个,价值95元,防爆螺旋泵1台,价值1305元,共计价值15000元。作案后,将所盗物品拉回孙某某家存放。3 月22日13时许,郑某某、孙某某驾驶郑某某的陕A*****白色桑塔纳3000轿车将4台呼吸器拉至赵某某经营的****有限公司出售,获赃款3100元。案发后,被盗4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追回退还失主。

3、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司某某驾驶郑某某的甘MQ****白色庆铃皮卡车外出伺机盗窃作案。凌晨2时许,二人驾车到庆城县**镇**村**组境内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生产保障大队***综合站,郑某某踩点发现站内平房台阶上放有呼吸器,遂翻墙进入站内,在消防间门前台阶上盗窃呼吸器2台,价值580元。司某某站在围墙上接应,二人将所盗财物装车后拉回郑某某家存放。3月25日16时许,郑某某驾驶其陕A*****白色桑塔纳3000 轿车将2台呼吸器拉至赵某某经营的****有限公司出售,获赃款500元。案发后,被盗2台呼吸器追回退还失主。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三次收购郑某某、孙某某等人盗窃后出售的正压式呼吸器10台,价值249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营呼吸器等产品,办理有营业执照,具有经营资质。郑某某、孙某某等人将盗窃所得的旧呼吸器出售给赵某某时未告知系盗窃所得,赵某某三次收购的时间均在白天,在收购后对其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监控视频等并未删除,卷内无证据证实其收购10台呼吸器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