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住荆州市荆州区**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荆州市**街**号**金银旧首饰回收店内,以人民币6000余元的价格收下程某某、明某某、马某某、严某某四人诈骗得来的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对、金手链一条。经荆州市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7150元。
2016年6月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金银旧首饰回收店内,以近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收下程某某、明某某诈骗得来的金耳环一对。经荆州市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100元。
上述黄金首饰被赵某某融掉后制成其他款式又售卖给他人,共非法获利两百余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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