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经淄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3月3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4月30日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姚某某指使下使用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等3人4个账户买卖“**”流通股股票,姚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289682.2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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