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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祥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83********,初中文化,个体户,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现住祥云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被害人崔某某因打麻将纠纷发生口角,赵某某找到崔某某后双方发生吵打,赵某某行为致伤崔某某,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已支付清结赔偿费用,崔某某谅解了赵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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