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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蛟检一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现住蛟河市**街道**村**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何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其妹夫潘某甲在电话中因家庭琐事和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当日22时许,赵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已经睡觉,潘某甲召集魏某某和李某某来到蛟河市**街道**村**屯赵某某家,敲砸赵某某家铁门并要求赵某某开门。赵某某及其妻子闻声后起床,但未给潘某某开门。几分钟后,潘某某翻墙进入院内,将铁门门闩抽出,打开大门,随后李某某、魏某某进入院内。三人途经赵某某家院子来到赵某某家保温玻璃门处,李某某、潘某某及魏某某依次进入门斗内。赵某某听见三人进入门斗内,从厨房拿了一把斧子进行防卫,其妻子在屋内拽着防盗门防止对方进入,李某某在外面将防盗门拽开后强行进入。进屋后李某某拿着手机照亮,赵某某见来人随手用斧子拍李某某一下,将李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头皮创、右额创口、右耳后挫伤、左小腿挫伤、右眼挫伤、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微伤;右额骨、眶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赵某某为了使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上述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正当防卫行为所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从当晚李某某等三人来到赵某某家的时间、方式上,这显然不属于正常的拜访行为。三人翻墙入院,李某某又非法闯入屋内,均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第二,赵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即其面临的侵害具有紧迫性。李某某等三人从敲砸铁门,翻墙入院、到强行拉拽防盗门,强行进入屋内,赵某某面临的险危程度呈现逐渐升级趋势,具有紧迫性。第三,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赵某某并不认识李某某,在李某某强行进入其家屋内后,针对李某某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第四,正当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后果。本案中李某某所受轻伤,未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没有犯罪事实,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斧子予以返还。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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