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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村,现住该处。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定州市**镇**村,因家庭矛盾与杨某甲发生打架,赵某某持铁管将杨某甲头部打伤,致其右耳鼓膜穿孔六周未愈合,此损伤为轻伤二级;将杨某乙右大腿打伤,致50cm2青紫肿胀,此损伤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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