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住**,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9时许,在肥城市**街道**村赵衍祥家房子东,因地界问题,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赵衍祥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殴打赵衍祥的胸部等部位,致赵衍祥左侧肋部第二、第三肋骨骨折。经鉴定,赵衍祥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2020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赵衍祥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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