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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54,文盲,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12日9时40分许,在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与林带路交叉口东南角处,赵某某因揽活与岳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岳某某伙同其老婆李某某二人与赵某某相互殴打对方,在双方相互殴打的过程中,致使赵某某右眼眉毛处受伤流血,脸上有抓痕,岳某某嘴角流血,右手大拇指受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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