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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6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巷内,因琐事将李某某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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