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7********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现住凯里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8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凯里市二龙三岔路口“安老三三肠”饭店门口,因其饲养的狗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而与之发生争执,赵某某使用手中狗链将吴某某的头部打伤。2020年7月28日,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事后,赵某某已对吴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系初犯,作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