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山东省人,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锋,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大食堂门前,因琐事与陈某某(男,25岁)发生口角后互殴,互殴中,赵某某将陈某某肩部打伤,致陈某某左肩关节盂撕脱骨折伴肩关节功能丧失5%。经鉴定,陈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20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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