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53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家住鲁山县**镇**村**号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被害人罗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因找罗某某谈论家事,李某某带其阿姨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到南昌县**镇**村罗某某母亲家找到被害人罗某某,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罗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挣脱被害人罗某某的抓握用高跟鞋打了罗某某,导致被害人罗某某受伤,2020年6月3日,经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达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罗某某出具谅解书,并向本院请求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予起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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