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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9月2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7月2日、2020年9月15日本案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30日22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马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家喝酒的过程中因争执引发打架,赵某某、马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两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具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及直接导致被害人伤情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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