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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诉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职业,现住大荔县**镇**村*组。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前往朱某某家向其索要所欠烟款,在要账期间两人言语不和,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用拳头朝朱某某脸部、胸部等处殴打,致朱某某左侧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朱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因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偶发矛盾,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向被害人朱某某赔情道歉,赔付医疗费,被害人朱某某已亲笔书写谅解书,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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